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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所得补偿将免征个税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完)(200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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