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并非必然支付双倍工资,核心取决于“继续用工时长”和“未续签的责任主体”。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司法实践,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同时明确相关法律依据和实操要点:
一、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核心情形
书面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形式,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属于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仍需履行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定义务,未履行的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 继续用工超过1个月未续签书面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公司未表示异议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在原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若超过1个月仍未续签,劳动者有权主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具体规则如下:
• 起算时间: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满1个月的次日(例如:原合同6月30日到期,7月继续工作,8月1日起开始计算双倍工资);
• 支付期限:截止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
• 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为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合法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继续用工满1年仍未续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若公司自原合同期满后满1年仍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除需支付“满1个月次日至满1年前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外,法律还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需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此时,劳动者不仅能主张此前的双倍工资差额,还能依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享受更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除非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3.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却拒绝续签的特殊情形
若劳动者已与公司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纪)、第四十条(无法胜任工作等)规定的法定过错,原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要求续签的,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公司拒绝续签仍继续用工,属于双重违法,劳动者可同时主张:① 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② 违法拒绝续签的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
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的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期满未续签仍工作”的情形都需支付双倍工资,以下情况因责任不在公司或符合法律特别规定,公司无需承担双倍工资责任:
1. 1个月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公司在原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完成续签,无论是否“倒签”(补签日期写原到期日),均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2. 劳动者拒绝续签且公司已终止劳动关系:若公司在1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者明确拒绝,且公司已书面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仅需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 非全日制用工:原合同为非全日制用工(如小时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允许口头约定劳动关系,期满后未续签仍工作的,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4. 原合同约定“到期自动续延”:若原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期满后自动续延X年”,且该约定合法有效,视为双方已续签,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三、关键实操要点(避免维权/用工风险)
1. 劳动者维权注意事项
• 时效限制: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即满1个月未续签的次日),超过时效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 证据留存:需收集3类核心证据——原劳动合同(证明合同期限、签约次数)、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证明继续用工事实)、公司拒绝续签的书面/录音证据(证明责任在公司);
• 维权途径: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2. 公司用工风险防范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即使双方“默认原条件继续履行”,也不能免除该义务(如安徽某法院案例中,公司因期满未续签仍用工,被判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共10余万元)。建议公司:① 合同到期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② 1个月内完成续签手续;③ 劳动者拒绝续签时,立即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并留存证据。
三、核心误区澄清
很多人混淆“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二者不可重复适用:① 双倍工资是惩罚公司“未签书面合同”的违法成本,针对“未签合同的用工期间”;② 经济补偿是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法定补偿,针对“劳动关系终止本身”,仅在公司主动不续签(非劳动者拒绝)或违法终止时支付,与双倍工资主张场景不同。
四、总结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仍工作的,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超过1个月未续签”及“未续签责任在谁”:超过1个月公司未续签且无合法例外情形的,需支付双倍工资(最长11个月);满1年未续签的,额外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拒绝续签或1个月内完成续签的,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需注意时效和证据,公司需及时履行续签义务,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汇总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