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以工伤伤残等级为核心依据,结合本人工资基数与法定比例确定,同时设有最低工资兜底与定期调整机制。
一、确定前提与适用范围
只有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才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不享受伤残津贴,仅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
五级至六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仅在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
二、核心计算规则
1. 基数: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300%** 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60%** 计算。
2. 法定比例(按月)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 ×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 ×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 ×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 ×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 ×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 ×60%
3. 最低工资兜底
按上述比例计算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 ** 工伤保险基金(一至四级)或用人单位(五至六级)** 补足差额。
三、特殊情形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需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并非固定不变,各地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调整标准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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