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或痊愈一段时间后,原工伤部位再次出现与原工伤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伤病症状
或并发症。
一、核心认定标准
1. 时间前提:必须是在初次工伤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停工留薪期结束,甚至已评定伤残等级之后发生。
2. 关联性:复发症状必须与原工伤部位 / 病因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
举例:
原工伤为骨折,愈后一段时间原部位出现缺血性坏死、创伤性关节炎。
原职业病为尘肺病,之后肺部病情再次加重恶化。
3. 排除情形:
因自身疾病、新的事故、第三人伤害等非原工伤因素导致的伤病。
初次工伤治疗未终结时的伤情反复,不属于 “复发”。
二、确认与待遇
确认机构:一般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确认。
相关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 38 条):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康复费报销)。
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不变)。
生活不能自理的,享受护理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