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要点解读
责任主体:分立、合并、转让后的承继单位(即新东家 / 合并后公司 / 分立后新公司)。
参保衔接:原单位已参保的,承继单位须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确保工伤待遇连续。
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举例
甲公司分立为 A、B 两公司 → 按分立协议确定的承继单位(A 或 B)承担甲公司工伤责任。
乙公司合并入丙公司 → 丙公司承担乙公司工伤责任。
丁公司资产 / 业务转让给戊公司 → 戊公司承担丁公司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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