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试用期不能单独设立,也不能单独签 “试用期合同”。
一、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只约定试用期、不约定正式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合同期不满 3 个月、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常见违法情形与后果
1. 先试用、转正后再签正式合同
违法:试用期本身就是劳动关系,必须在入职起 1 个月内签书面劳动合同。
后果:未签合同期间可主张双倍工资。
2. 单独签 “试用期合同”,期满再签 “正式合同”
违法:视为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成立。
后果:
试用期工资若低于转正工资,可补发差额;
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下次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3. 试用期不缴社保
违法:用工即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缴社保。
三、正确做法
入职时直接签订包含试用期的正式劳动合同,写明:
合同期限(含试用期起止日);
试用期工资(≥转正工资 80% 且≥当地最低工资);
岗位、薪资、社保等必备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