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完成后需要通知劳动者吗?

 人力资源    |      2026-01-13


一、核心法律依据:明确的法定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 年发布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第十条作出强制性规定:“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 APP 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这一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各地人社部门(如黑龙江、江苏、广东阳江等)均已明确执行该规定,不属于用人单位可自行选择的 “任意性义务”。

二、通知的核心目的与法律意义

1. 保障劳动者知情权:电子劳动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劳动者需通过明确通知确认合同已正式生效,避免因 “不知情” 导致后续权益纠纷(如误以为合同未成立、内容被篡改等)。

2. 固化合同生效节点:通知行为可作为合同生效时间的佐证,配合电子劳动合同的 “可靠电子签名” 和 “可信时间戳”,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降低劳动争议中的举证难度。

3. 衔接后续权利行使:通知通常需同步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途径(如平台入口、操作流程),为劳动者保存合同文本、主张权利提供基础条件。

三、合法的通知方式与实操要点

(一)法定认可的通知渠道

法律明确支持以下便捷方式,用人单位可选择劳动者确认过的有效渠道:

1. 即时通讯类:微信、企业微信、钉钉等;

2. 通讯工具类:手机短信(需留存发送记录);

3. 网络通讯类:电子邮件(建议发送至劳动者入职登记的邮箱);

4. 平台自带类:电子劳动合同订立 APP 的消息推送、站内信(需确保劳动者可便捷查看)。

(二)通知需包含的关键信息

为避免争议,通知内容应明确以下要素:

1. 合同订立完成的时间(建议精确到日);

2. 电子劳动合同的查看 / 下载路径(如 “登录 XX 平台 - 我的合同 - 下载原件”);

3. 疑问咨询方式(如 HR 联系方式、客服通道);

4. 提示劳动者及时保存合同文本(电子版或纸质版)。

四、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劳动者,可能面临以下后果:

1. 劳动者可主张 “未知晓合同生效”,影响合同履行的一致性;

2. 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可能因 “未履行告知义务” 承担不利举证责任;

3. 若因未通知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取合同文本,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维权成本、误工损失等)。

五、延伸义务:通知后的配套保障

通知义务并非孤立存在,需同步履行以下配套责任:

1. 免费提供查看、下载、打印服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且需确保常用设备(手机、电脑)可随时操作;

2. 纸质文本按需提供:劳动者要求纸质版的,用人单位需免费提供至少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电子原件一致;

3. 技术支持义务:对老年人、不熟悉电子操作的劳动者,需提供必要的指导(如操作教程、人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