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结论:补偿是法定义务,不是 “福利”
公司破产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情形,而第四十六条明确要求,这种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劳动关系终止,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哪怕企业资不抵债,这笔补偿也被纳入 “法定优先清偿范围”,优先于普通债务支付,无需担心 “公司没钱就拿不到” 的问题。
二、补偿金额怎么算?两步算清
补偿金额核心取决于「工作年限」和「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分基础情况和高收入人群两种规则:
1. 基础计算规则(适用于大多数员工)
工作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
6 个月≤工作年限<1 年:按 1 年算,支付 1 个月工资;
工作年限<6 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关键说明:
月工资 = 劳动合同终止前 12 个月的「应发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奖等所有货币性收入),而非到手工资;
工作不满 12 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折算平均工资;
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举例:在公司工作 3 年 4 个月,应发月均工资 5000 元,补偿金额 = 3×5000 + 2500=17500 元;工作 2 年 7 个月,按 3 年算,补偿 = 3×5000=15000 元。
2. 高收入人群 “双上限” 规则
若你的月均工资>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则:
补偿基数 =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3;
补偿年限≤12 年(哪怕实际工作 20 年,也按 12 年算)。
3. 额外福利:个税优惠
补偿金额≤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单独计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降低税负。
三、清偿优先级:员工补偿 “排第一”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为: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员工债权(含工资、医疗 / 伤残补助、社保个人账户费用、经济补偿金);
企业欠缴的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简单说:先结清员工的补偿和工资,再偿还其他欠款。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按比例分配,且高管工资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核算,避免挤占普通员工权益。
四、关键提醒:无需主动申报,异议可起诉
职工债权由破产管理人主动调查、公示清单,员工无需自行申报;
若对清单中的补偿金额、工作年限有异议,可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拒不更正的,可直接向受理破产的法院起诉维权。
五、维权路径:四步拿到补偿
若企业拖延、克扣补偿,按以下步骤维权:
协商沟通:与破产管理人明确法律规定,保留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
申请调解: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街道 / 乡镇调解组织申请第三方协调;
劳动仲裁:调解不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交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申请仲裁;
法院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还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逾期不支付的,企业可能被责令加付 50%-100% 的赔偿金。
六、避坑指南:这 4 点别踩雷
保留关键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
关注官方公告:及时核对管理人公示的债权清单,异议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拒绝 “放弃补偿” 协议:此类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签了也能主张权益;
举报财产转移:若企业破产前转移财产逃避补偿义务,可向法院举报,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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