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仅以 “同时在两个单位就业” 为由辞退员工,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法定情形,且公司须承担举证责任。
一. 合法辞退的两种情形
1. 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双重用工导致工作任务延误、绩效大幅下降、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实际损失等 “严重影响”。
2. 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公司先书面通知员工停止兼职或终止另一重劳动关系,给予合理期限;员工拒不改正的,公司可解除合同。
二. 合法解除的程序要点
先取证:固定双重用工事实、影响或整改通知等证据。
先整改后解除:发书面《限期改正通知》,明确要求与后果。
留痕:保存通知送达、员工回复、整改结果等材料。
依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需有明确 “禁止兼职 / 双重劳动关系” 条款并已告知员工。
三. 常见误区与风险
仅因 “两份工作” 辞退:大概率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 2N 赔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不受上述限制,后订立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履行。
竞业限制:若涉及竞争单位,可能触发违约与赔偿责任。
四. 实务建议
员工:不影响本职、业余时间兼职;保留工作记录;公司仅口头制止时,要求书面通知。
公司:完善规章制度并告知;先书面整改再解除,全程留痕;有明确影响证据更稳妥。
五.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与上述条款一致的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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