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经鉴定可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二、待遇区别(期满后)
✅ 继续享有:
工伤医疗费(符合 “三目录”)
住院伙食补助费
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经批准)
工伤康复费
❌ 不再享有: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单位停发)
三、实操建议(广州 / 广东)
1. 及时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若仍需全休):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获批后可继续领原工资。
2. 伤情稳定后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3. 保留医疗凭证: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发票,用于工伤基金报销。
4. 旧伤复发:评定伤残后旧伤复发需治疗,仍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小结
医疗待遇与停工留薪期是两回事:停工留薪期管 “工资”,期满停发;工伤医疗待遇管 “看病”,只要是工伤治疗需要,可一直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