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而且必须说明法定理由并举证。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同时,试用期解除只能基于法定情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不能随意辞退。
二、合法解除的常见理由(需举证)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须事先明确、书面告知、有客观考核证据);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且拒不改正;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病 /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三、违法后果
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合法 → 违法解除;
劳动者可主张:2N 赔偿金(N 为工作年限,不满 6 个月按 0.5 个月算)。
四、实务要点
理由要书面化、具体化,避免 “表现不好”“不合适” 等模糊表述;
解除通知应在试用期内送达;
单位对解除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