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吗?

 人力资源    |      2026-05-11


需要,而且必须说明法定理由并举证。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同时,试用期解除只能基于法定情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不能随意辞退。


二、合法解除的常见理由(需举证)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须事先明确、书面告知、有客观考核证据);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且拒不改正;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病 /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三、违法后果

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合法 → 违法解除;

劳动者可主张:2N 赔偿金(N 为工作年限,不满 6 个月按 0.5 个月算)。


四、实务要点

理由要书面化、具体化,避免 “表现不好”“不合适” 等模糊表述;

解除通知应在试用期内送达;

单位对解除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