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则(《工伤保险条例》第 43 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与发包方签劳动合同、受其管理:发包方承担工伤责任。
职工与承包方签劳动合同、受其管理:承包方承担工伤责任。
二、转包 / 分包给无资质主体(重点)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业务转包 / 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如包工头),该组织 / 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承包单位赔偿后,可向实际用工的组织 / 自然人追偿。
三、个人挂靠经营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一句话总结
看劳动关系:谁签合同、管员工,谁担责。
转包给无资质:上家(有资质)兜底。
挂靠经营:被挂靠单位兜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