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令第 48 号,2022 年 3 月 18 日起施行),人社行政部门实施社保基金行政监督,主要有以下五大核心权限(含信息化与强制手段):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
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 / 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被监督单位须完整提供并对真实性、完整性书面承诺。
二、查阅复制与系统查询权
查阅、记录、复制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业务档案及相关数据资料;
查询社保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信息化机构应开放系统查询权限、提供数据。
三、询问相关单位与个人权
有权询问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问题、提供佐证材料。
四、制止资料违法与封存权
对隐匿、伪造、变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灭失的资料,有权封存。
五、制止基金侵占挪用权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补充:信息化监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