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社保基金,需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核心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一、行政责任(最常见)
1. 一般违规(《社会保险法》第 89 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 53 条)
行为:未履行法定职责、基金未入财政专户、克扣 / 拒付待遇、丢失 / 篡改数据、违反内控等。
后果:责令改正;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2. 骗保(《社会保险法》第 87 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 55 条)
行为:欺诈、伪造材料骗取基金支出。
后果: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 2–5 倍罚款;责任人有执业资格的吊销资格。
3. 隐匿 / 转移 / 侵占 / 挪用基金(《社会保险法》第 91 条)
行为:侵吞、挪用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
后果: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二、民事赔偿责任
行为:违规操作致基金、单位或个人损失(如篡改记录致待遇错误、泄露信息致损失)。
后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机构或个人赔偿)。
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时)
涉及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诈骗罪等。
情形:侵占 / 挪用基金数额较大、骗保数额巨大、严重失职致基金重大损失等。
后果: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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