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    |      2026-05-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社保基金,需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核心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一、行政责任(最常见)

1. 一般违规(《社会保险法》第 89 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 53 条)

行为:未履行法定职责、基金未入财政专户、克扣 / 拒付待遇、丢失 / 篡改数据、违反内控等。

后果:责令改正;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2. 骗保(《社会保险法》第 87 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 55 条)

行为:欺诈、伪造材料骗取基金支出。

后果: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 2–5 倍罚款;责任人有执业资格的吊销资格。

3. 隐匿 / 转移 / 侵占 / 挪用基金(《社会保险法》第 91 条)

行为:侵吞、挪用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

后果: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二、民事赔偿责任

行为:违规操作致基金、单位或个人损失(如篡改记录致待遇错误、泄露信息致损失)。

后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机构或个人赔偿)。


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时)

涉及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诈骗罪等。

情形:侵占 / 挪用基金数额较大、骗保数额巨大、严重失职致基金重大损失等。

后果: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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