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共 9 项: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补充: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属于可约定条款,不是必备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