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法定情形(明确纳入认定范围)
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工时制度(如标准工时制每日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这是 “工作时间” 最基础、最无争议的认定情形。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与职工书面约定的具体工作时段(如倒班制、弹性工作制的约定时段),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于合法有效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企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的上班时段、加班要求及任务执行时间(如早会、夜班、值班时段),对职工具有约束力,纳入工作时间认定。
临时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务时间:职工接受用人单位临时安排,执行专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如出差执行项目、异地调研、突发应急任务处置等),无论是否在标准工作时段内,均认定为工作时间。
加班时间(含自愿加班与安排加班):既包括用人单位明确安排的延长工作时间,也涵盖职工为完成本职工作自愿加班,且用人单位知情并认可的时段(如下班后继续处理未完成的工作任务)。
二、特殊延伸情形(政策细化的认定场景)
工作前后的预备性 / 收尾性工作时间:在标准工作时间前后,职工为顺利履行工作职责开展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段(如上班前整理工作设备、调试工具,下班后关闭生产流水线、归档工作资料等),视为工作时间的延伸。
工作间隙的合理休息时间:工作过程中满足职工必要生理需求及短暂休整的时段(如午休、工间餐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组成部分。典型案例:超龄农民工在工地午休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法院认定午休为工作时间延伸,支持视同工伤的认定。
居家办公的符合条件时段: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① 系用人单位明确安排的居家办公任务(而非职工自行决定);② 有充分证据证明工作强度、状态与在岗一致,且明显占用个人休息时间(如持续处理工作任务、参加线上会议、回复工作邮件等)。注意:临时性、偶发性的微信 / 电话工作沟通(如夜间回复一条工作消息),不认定为工作时间。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以 “上下班为目的” 的往返途中合理时段(如提前 15 分钟出发上班、下班后顺路买菜的短暂时段),需结合路线合理性综合判断;但因处理私人事务导致的非必要延误时间(如下班后逛街 2 小时再回家),不纳入认定。
三、认定边界与排除情形(需重点区分)
视同工作时间的关键前提:
居家办公认定:必须同时满足 “用人单位安排 + 工作强度与在岗一致”,仅偶发工作沟通不构成工作时间;
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 “工作时间”:若在家中突发疾病,需举证证明是按单位要求处理工作,且工作状态与日常在岗一致,否则不予认定。
明确排除的情形:
职工擅自离岗处理个人事务的时段(如上班期间未经批准外出办私事、接孩子);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非执行任务时段(如外卖骑手下线后回家途中、网约车司机未接单时的通行时段);
无证据证明与工作相关的私人活动时段(如上班时间擅自外出购物、娱乐、聚餐)。
四、认定核心原则与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核心是 “是否为用人单位要求、是否与工作相关”,而非仅看是否在标准工作时段或单位场所内(如临时出差途中发生的伤害,虽不在单位,但因执行工作任务,仍认定为工作时间)。
证据导向原则:居家办公、自愿加班等特殊情形,需提供有效佐证(如工作记录、会议纪要、用人单位通知、同事证言等),无充分证据则难以获得认定。
主要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关于执行问题的意见(三)》第一至三条、第九条的细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