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的明确规定,工伤认定决定有严格的送达时间要求,核心规则如下:
一、法定送达时限:20 日内完成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至两类主体:一是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二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同时需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医保经办部门)m12333.cn。这一时限为硬性规定,适用于全国统一标准,地方细则(如《山东省工伤认定规程》)也明确遵循该要求m12333.cn。
二、送达的核心要求
形式要求:工伤认定决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关键依据,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严禁口头传达m12333.cn。
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执行,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需留存《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执》备查;若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如当事人下落不明),可通过官方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 30 日,期满视为送达m12333.cn。
时限起算点:送达时限从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 开始计算,而非受理申请之日。需注意:工伤认定本身的作出时限为 “受理后 60 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为 15 日内),送达时限是在该决定作出后的额外要求,两者不可混淆m12333.cn。
三、特殊情形说明
若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材料补正、管辖移送、等待司法机关结论等中止情形,送达时限需待中止情形消失、工伤认定决定最终作出后,再按 20 日标准起算m12333.cn。此外,地方政务服务可能对送达流程有细化优化(如广东部分地区明确 “制证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但均不得突破 “20 日内” 的法定上限广东政务服务网。
若超过 20 日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文书,申请人可向作出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询送达进度,或依法主张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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