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需要主动申请停发吗?

 人力资源    |      2026-0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各地失业保险政策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必须主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发,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法定依据:主动停发是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重新就业是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情形之一。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进一步要求,个人出现停止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形时,需在 20 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经办机构。这意味着 “主动申请停发” 并非可选流程,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人员的法定义务。

二、“重新就业” 的认定标准(各地统一)

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视为 “重新就业”,需立即办理停发手续: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成为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

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已申报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按项目参保工伤保险除外);

试用期内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需依法参保)。

三、未主动停发的法律风险

若未及时申请停发,即使社保系统因信息比对发现后自动停发,仍可能面临以下后果:

1. 资金退还义务: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包括代缴的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需全额退回,若逾期未退,经办机构可通过社保待遇抵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追回;

2. 信用惩戒风险:隐瞒就业事实继续领金属于违规行为,可能被记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影响后续贷款、社保待遇申领等;

3. 法律责任追究:若故意隐瞒重新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金,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典型案例:蔡某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跨省就业,未主动停发,多领 2400 元,经多次催告拒不退回后被法院判决限期返还。

四、停发申请的办理方式(线上 + 线下均可)

各地均开通了便捷的办理渠道,无需复杂材料,流程如下:

1. 线上办理(推荐):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政务 APP(如 “粤省事”“江苏智慧人社”“皖事通”),或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找到 “失业保险待遇停发” 模块,按提示提交申请,1 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

2. 线下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原待遇领取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填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现场即可受理办结;

3. 委托办理:若本人无法到场,可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

五、特殊提醒:剩余待遇期限的保留与衔接

主动停发后,未领取完毕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会自动封存,后续若再次失业,满足以下条件可继续申领:

1. 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若再次失业时符合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等条件,可将前次未领完的期限与本次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2. 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直接继续申领前次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总结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主动申请停发是法定要求,也是避免风险的关键。建议在入职当月(或确定就业事实后)立即通过线上渠道办理,若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属于 “重新就业”,可提前拨打全国社保服务热线 12333 咨询当地经办机构,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