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最多能安置几次?

 人力资源    |      2026-01-12


据国家现行政策及地方实施细则,公益性岗位的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政策的兜底保障属性,也兼顾了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以下从核心政策依据、适用条件、地方特殊情形等方面详细说明:

一、国家层面核心政策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 号)等文件,公益性岗位的安置规则明确如下:

1. 安置对象限制:仅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成员、连续失业 1 年以上人员、失去土地难以就业人员等(具体范围由省级政府确定)。

2. 首次安置期限: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3. 二次安置条件:首次补贴期满后,若仍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如大龄、零就业家庭、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可按程序再次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4. 累计次数上限:无论首次与二次安置间隔多久,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避免岗位 “终身制” 和福利化倾向,保障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安置机会。

二、地方特殊政策补充说明

国家政策为地方预留了灵活调整空间,部分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细化规则,主要包括:

1. 脱贫攻坚衔接政策:如江西省明确 “脱贫人口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延续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满”,但累计安置次数仍不突破 2 次原则。

2. 二次申请流程:需重新通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提交原岗位服务证明、未就业证明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安置(如天津、河南均要求逐级备案)。

3. 限制情形:若首次安置未满期主动退出、已实现稳定就业,或连续拒绝 3 次适配岗位,部分地区会限制二次申请资格。

三、关键注意事项

1. 期限叠加计算:两次安置的总在岗时间最长可达 8 年(首次 3 年 + 二次 3 年,若临近退休可延长至退休),足以覆盖多数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需求。

2. 政策核心目标:公益性岗位的 “临时性、兜底性” 定位决定了安置次数限制 —— 若无次数约束,可能导致岗位占用固化,削弱对新困难群体的保障能力,同时增加财政资金压力。

3. 咨询建议:具体安置次数、申请条件以当地人社部门最新政策为准,建议通过 12333 热线、政务服务网或社区就业服务中心查询,避免因地方差异影响申请。

综上,公益性岗位的安置次数以 “2 次” 为全国统一原则,特殊群体可享受期限延长但次数不突破,核心是通过动态管理实现 “托底线、救急难” 的政策初衷。如果需要了解某一省份的具体申请流程或特殊情形认定,可提供所在地区进一步细化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