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结论:继承属于 “待遇领取”,需按 3% 缴税
根据《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1 号)及《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明确规定:
1. 参加人身故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包括本金、投资收益)可依法继承;
2. 继承行为被认定为 “待遇领取的特殊形式”,继承人领取账户资金时,需单独按照3%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不计入综合所得,直接计入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
3. 缴税义务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商业银行代扣代缴,继承人实际领取的金额为扣除税款后的余额(例如:继承账户余额 10 万元,需缴 3000 元个税,实际到账 9.7 万元)。
二、关键政策背景补充
1. 个人养老金的 “递延纳税” 逻辑:个人养老金实行 “缴费环节扣除、投资环节暂免、领取环节缴税” 的税收优惠模式。其中,投资环节的收益虽暂不征税,但最终通过继承、退休领取等方式取出时,需统一按 3% 税率计税,确保税收征管的完整性;
2. 与基本养老金的区别:国家统一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养老金作为市场化补充养老制度,其继承和领取均需按规定缴税,二者税务规则相互独立;
3. 无遗产税影响:我国目前未开征遗产税,个人养老金继承的缴税性质属于 “个人所得税”,而非遗产税,征税依据是养老金领取的特殊规则,与遗产税无关。
三、特殊情形:保险类产品的免税例外
若个人养老金账户配置了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继承时可能享受税务优惠:
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保险赔款属于法定免税所得。若参保人身故,保险公司直接向指定受益人赔付的身故保险金,无需缴纳 3% 的个人所得税,可全额传承;
2. 需注意:该优惠仅适用于保险产品的 “身故理赔金”,若账户内为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公募基金等其他资产,继承时仍需按 3% 缴税,且需先赎回变现后再办理继承划转(可能受产品封闭期、市场波动影响)。
四、实操注意事项
1. 资料要求:继承人需提供参保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指定接收账户等材料,由商业银行核验继承资格后办理资金划转与税款代扣;
2. 资金划转:社会保障卡注销后,商业银行会将账户资金转至继承人指定账户,缴税流程同步完成,无需继承人单独申报;
3. 政策时效性:目前的 3% 税率及继承缴税规则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后续若有政策调整,需以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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