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法律依据
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的直接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核心定义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且需遵循 “法定构成、据实计算、上限约束” 三大原则。
二、基础计算规则(通用情形)
1. 工资构成:以 “应得工资” 为核心
月工资并非实发工资(到手工资),而是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前的应发工资总额,具体包含:
核心收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辅助收入:奖金(含年终奖)、津贴(如高温津贴、岗位津贴)、补贴(如交通补贴、餐补,需为货币性固定发放);
排除项目:实报实销的差旅费、劳保用品费、非法发放的 “社保补贴”、生育津贴等福利性 / 补偿性款项。
2. 计算周期:按实际工作月数核算
满 12 个月:按解除 / 终止前 12 个月的工资总额 ÷12 计算平均工资;
不满 12 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如工作 8 个月则 ÷8);
特殊情形: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保障劳动者底线权益)。
3. 年限关联:月工资与工作年限的匹配
经济补偿总额 = 月工资标准 × 工作年限(N),其中年限计算规则为:
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
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按 1 年算(支付 1 个月工资);
不满 6 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三、特殊限制与地方差异
1. 高收入劳动者的 “双上限” 约束
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以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数据为准),则:
月工资标准上限:按当地社平工资 3 倍计算;
年限上限:最高支付 12 年(即最多支付 12 个月工资);
例:某劳动者月工资 5 万元,当地社平工资 3 倍为 3 万元,工作 15 年,则经济补偿 = 3 万元 ×12=36 万元。
2. 争议性项目的地方裁判口径
加班工资:北京、深圳、江苏等地计入月工资基数;上海、四川等地不计入(需以当地裁审规则为准);
年终奖:北京、深圳按 12 个月平均分摊计入;江苏仅将离职前 12 个月对应周期的分摊部分计入。
3. 跨越 2008 年的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若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 2008 年:
2008 年之后的年限:按前述标准计算;
2008 年之前的年限:按当时地方规定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如部分地区当时不设 3 倍工资上限)。
四、实操示例
某劳动者 2020 年 3 月入职,2025 年 10 月解除劳动合同(工作 5 年 7 个月),解除前 12 个月应发工资总额为 18 万元(含奖金、津贴,无加班工资),当地社平工资 3 倍为 2 万元 / 月:
月工资标准 = 18 万元 ÷12=1.5 万元(低于 2 万元,无上限约束);
工作年限 = 6 年(5 年 7 个月按 6 年算);
经济补偿 = 1.5 万元 ×6=9 万元。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