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但要求试用期6个月怎么办?

 人力资源    |      2026-01-21


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要求6个月试用期的应对方法

核心结论:该试用期约定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只有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才可最长约定为6个月;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有明确上限(1年以下不超过1个月,1-3年不超过2个月),超出部分无效,劳动者可依法拒绝履行并维权。

一、先明确法律红线(避免被用人单位误导)

先清晰区分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法定对应关系,做到有理有据,不被“自愿约定”“行业惯例”等说法忽悠,这是维权的基础前提:

•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 3个月≤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 1年≤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 合同期限≥3年/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

补充提醒: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便调岗、续约,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更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刻意约定超长试用期,本质是想降低用工成本(试用期工资更低)、随意辞退员工,属于典型的违法操作,不仅会侵害劳动者工资待遇,还可能影响社保等核心权益。

二、分步骤应对(从温和到强硬,优先降低维权成本)

第一步:友好协商,要求用人单位整改(优先推荐)

这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方式,适合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刚入职、不想直接撕破脸的情况,核心是“摆法律、提诉求、留证据”,避免后续维权被动:

1. 主动沟通:找到HR或用人单位负责人,心平气和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合同期限不足3年,约定6个月试用期”的违法性,拒绝被“行业默认”“自愿签署”等说法误导;

2. 明确诉求:要求将试用期调整至法定上限(如1-3年合同调整为2个月以内),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工资、转正条件等关键信息,坚决拒绝口头承诺,避免后续扯皮;

3. 留存证据:沟通时全程录音、截图(微信、邮件、聊天记录),若用人单位拒绝整改,这些记录将成为后续投诉、仲裁的重要依据,做到防患于未然。

注意:试用期工资也有法定底线,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协商时可一并确认该项权益,避免工资被克扣。

第二步:拒绝签订违法合同,必要时止损

若用人单位拒绝整改,坚持要求签订“试用期6个月”的违法条款,或暗示“不接受就不录用”,建议谨慎选择,优先保护自身长远权益:

• 拒绝签订:违法条款本身自始无效,但签订后可能增加后续维权成本,可明确拒绝签订该部分条款,要求修改后再签署,同时留存书面拒绝的相关记录;

• 果断止损:若用人单位态度强硬,甚至以“自愿约定”为由逼迫签订,建议考虑放弃该工作——连试用期都刻意违法的企业,后续大概率会出现克扣工资、不缴社保、随意辞退等问题,避免后续权益受损更严重。

第三步:已签订/履行违法试用期,依法维权索赔

若已签订劳动合同、履行了部分或全部6个月试用期,无需担心“已签字即认可”,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条款自始无效,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维权,索要合法权益,且证据越完整,维权成功率越高:

方式1: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适合不想走仲裁、希望快速解决的情况,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整改并补足相关待遇,是劳动者维权的“便捷通道”:

1. 准备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条/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沟通记录(证明试用期约定及履行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所有材料尽量准备原件及复印件,确保真实性;

2. 投诉渠道:拨打当地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咨询具体投诉流程,或直接前往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清晰说明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事实及自身诉求;

3. 维权结果: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后,会依法调查核实,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调整试用期至法定上限),并补足劳动者在“超出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按转正工资标准补足),同时督促用人单位补缴试用期内的社保——需注意,无论试用期是否合法,用人单位都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无任何豁免权。

方式2:申请劳动仲裁,索要赔偿金(最具强制力)

若用人单位拒绝整改、拒绝补足工资,或已因“试用期不合格”被违法辞退,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两项核心权益(需准备完整证据链),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1. 补足工资差额:超出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按“转正后月工资”标准补足工资(例如:1-3年合同约定2个月试用期,实际履行6个月,需补足4个月的工资差额),确保自身劳动报酬不被克扣;

2. 主张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需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与工资差额可同时主张),这是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3. 额外维权:若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违法辞退,需注意——试用期解除的唯一合法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且用人单位需提供明确、可量化的考核证据,否则即为违法解除,此时可额外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N为工作年限);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超过1个月未满1年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主张双倍工资;入职满1年未签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

仲裁提醒: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需在时效内提交仲裁申请;证据链越完整(劳动合同、工资记录、沟通记录、考勤记录等),维权成功率越高,其中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书面沟通记录是核心证据,务必妥善留存。

三、避坑提醒(3个常见误区,千万别踩)

很多劳动者因不熟悉法律规定,容易陷入用人单位的试用期陷阱,以下3个常见误区需重点规避:

• 误区1:“只签试用期合同”=合法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自入职之日起即享受正式员工的相关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随意辞退;

• 误区2:离职再入职,同一单位可再次约定试用期。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何时返聘,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便岗位变动,也无权再次约定,避免被反复压榨;

• 误区3:试用期可以“先上岗,后签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的,最迟需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超过1个月未签的,可主张双倍工资。

总结: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却约定6个月试用期,属于明确违法行为,劳动者无需妥协。优先选择协商整改,协商无果可拒绝签订违法合同,若已履行违法试用期,及时通过投诉、仲裁维权,索要工资差额和赔偿金。入职前多了解劳动法规,签订合同前仔细核对条款,才能从源头规避用工风险,守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