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    |      2026-01-28


一、法定核心情形(4 类明确认定情形)

1. 常规居住地往返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属于典型的 “上下班途中”。

认定要点:“住所地” 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指连续居住满 1 年以上的实际居住地(如租房地址),单位宿舍需为用人单位统一安排的住宿场所;

示例:职工每日从自有住房骑行至公司上班,或周末从单位宿舍返回户籍所在地家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均符合认定条件。

2. 亲属居住地探亲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视为 “上下班途中”。

认定要点:需以 “长期规律通勤” 或 “合理探亲需求” 为前提,不要求居住地与工作地为固定往返关系,但需排除短期旅游、临时探访非直系亲属的情形;

示例:职工每周五下班后前往父母居住地探望,周日返回单位宿舍,途中遭遇客运轮渡事故且无主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3. 日常必需活动绕行情形

通勤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仍属于 “上下班途中”。

核心范围:买菜、接送未成年子女、购买常用药品、取送快递等必要生活行为(需与通勤目的直接关联,不偏离主轴路线);

排除情形:逛街购物、会友聚餐、娱乐休闲等非必需私人活动(即使顺路也不认定);

典型案例:下班后顺道前往菜市场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无责任,法院支持工伤认定(最高法典型案例)。

4. 其他合理路线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的其他合理路线,需结合通勤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综合判断。

常见场景:因交通管制、道路施工、天气恶劣等客观原因选择的替代路线;因工作性质(如夜班、户外作业)调整的通勤路线;

司法实践:职工上班未走最短路线,但选择的路线人少安全、符合长期通勤习惯,即使发生事故仍认定为合理路线(如武汉李先生案:电动车绕行非最短路线,法院支持工伤认定)。

二、关键认定标准(“三合理” 原则细化)

1. 合理时间:非 “卡点时间”,是 “情理时间”

包含范围:

(1)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及前后合理缓冲期(如提前 15 分钟到岗、延后 20 分钟下班);

(2)因加班、突发工作任务导致的通勤时间提前或延迟(如加班至深夜后回家);

(3)结合通勤距离、交通工具的常规时间(如 42 公里通勤路程骑摩托车需 1 小时,提前出发准备夜班属合理时间 —— 安徽张某案);

排除情形:无正当理由的超长延时通勤(如提前 8 小时且无工作必要性)、休假期间往返路线(如周末出游后返程途中)。

2. 合理路线:非 “最短路线”,是 “必要路线”

认定核心:路线选择具有必要性,未显著偏离通勤主轴,允许因客观原因轻微绕行;

示例:职工上班途中因道路施工绕行相邻街道,或为接送孩子上学选择稍远路线,均属合理;但为购物特意绕远 3 公里,则超出合理范畴。

3. 合理目的:非 “任意目的”,是 “通勤目的”

核心前提:出行的主要意图为 “往返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中途短暂停留不改变通勤性质;

典型案例:职工下班后先回单位宿舍取个人物品,再返回住所地,途中受伤仍认定为工伤(于某案:打卡下班后 19:28 离开公司,20:04 途中事故,法院支持工伤)。

三、法定前提与排除情形

1. 必备前提:非本人主要责任

依据要求: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责任划分:职工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符合前提;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不予认定;

特殊情形:无相关责任认定文书且无法举证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不予认定工伤。

2. 排除情形(即使符合 “三合理” 也不认定)

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的伤亡;

通勤途中从事与工作、生活必需无关的个人活动(如旅游、参加私人聚会);

非因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导致的伤害(如自行摔倒、第三方暴力侵害且无关联)。

四、法律依据汇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 4 类 “上下班途中” 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七条:细化 “三合理” 认定标准,明确排除个人活动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