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核心取决于实习生身份、实习目的及实际用工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主要分为以下两类情形:
一、一般情形:不构成劳动关系
针对在校学生(未毕业、未休学)的常规实习,通常不认定为劳动关系,核心依据及理由如下:
1. 法律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 本质属性:此类实习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伸,核心目的是让学生积累实践经验、熟悉专业工作,而非获取劳动报酬、建立长期用工关系,实习生主要受学校管理,与实习单位无人身隶属关系。
3. 典型案例:某职业学院大三学生经学校组织实习,送文件时摔伤,法院认定双方无人身隶属性,不构成劳动关系,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通过民法典主张人身伤害赔偿。
二、特殊情形:构成劳动关系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便名义上是 “实习”,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1. 实习生已毕业(或取得毕业证):毕业生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若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劳动内容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即便签订实习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例如,学生实习期间毕业,受伤时已取得毕业证,人社部门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支持工伤认定。
2. 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实习:未毕业但临近毕业、明确以就业为目标,与用人单位就录用事宜达成合意,接受单位全面管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且持续提供劳动,即便未签劳动合同,也可能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例如,研究生实习期间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接受考勤管理,实习期满后直接签约,法院认定劳动关系自实习之日起建立。
3. 休学学生全职实习:在校生处于休学状态,脱离学校教学管理,年满法定就业年龄,接受用人单位全面管理、从事单位核心业务并获取固定报酬,具备劳动关系的人身、组织、经济从属性,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4. 实习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即便标注 “实习协议”,但明确约定工资标准、社保缴纳、工时制度、加班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内容,法院会依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为劳动关系。
补充提醒
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别:劳动关系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服从单位管理),受劳动法保护,享有社保、加班费、带薪休假等权益;劳务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仅按约定提供劳务、获取报酬,受民法典调整。
2. 权益维权路径:构成劳动关系的,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主张权益;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劳务报酬、人身损害赔偿,在校学生还可向教育部门举报学校相关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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