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即停工留薪期累计最长 24 个月。以下是具体规定与操作要点:
一、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二、申请条件
1. 核心前提: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原停工留薪期无法满足治疗与康复需求。
2. 时间要求:需在停工留薪期满前按当地规定期限(如北京提前 3 日、上海提前 15 日)提出申请,逾期可能视为自动放弃。
3. 材料要求: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医学材料,证明需继续治疗或休养。
三、申请流程
1. 职工申请:期满前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医学证明材料。
2. 单位处理:
单位同意:按延长后的期限执行,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单位有异议:自收到申请后 7 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延长。
3. 鉴定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材料并作出结论,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确认同意的,按结论执行。
四、关键注意事项
1. 仅医院证明不足以直接延长,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否则单位可按病假处理。
2. 延长期间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
3. 各地流程可能有差异(如申请时限、材料清单),需以当地人社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为准。
五、广州地区参考
广州执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市细则,申请延长需在期满前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与医疗证明,单位有异议的,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未按时申请视为同意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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