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人力资源    |      2026-02-03


一、核心缴费比例(全国统一标准)

根据国务院及人社部明确规定,职业年金缴费比例为固定组合,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1. 单位缴费比例: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8% 缴纳,缴费资金全部计入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2. 个人缴费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4% 缴纳,由所在单位从月工资中代扣代缴,直接计入个人账户。

3. 特殊说明:2014 年 10 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退休人员,无需缴纳职业年金;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整体缴费比例。

二、缴费基数确定规则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完全一致,确保缴费核算的统一性:

1.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有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即单位工资总额对应的缴费基数口径)。

2. 个人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规定的项目总和计算,不同单位类型包含范围不同:

机关单位(含参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警衔 / 关衔津贴等)、规范后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基础绩效奖;

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教护龄 / 特级教师津贴等)、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

排除项目:住房补贴、物业补贴、采暖补贴、绩效考核奖等暂不纳入基数。

3. 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不得超过 300%;超过上限部分不计入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标准缴纳。

三、缴费资金归属与补充规则

1. 资金归属:单位缴纳的 8% 和个人缴纳的 4%,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无统筹部分,完全归个人所有,且可享受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近三年全国累计收益率达 7.46%);

2. 缴费义务: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工作人员必须缴纳,单位需主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3. 特殊情形: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单位无职业年金制度时,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运营;跨单位流动且新单位有相关制度的,资金可随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