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依然成立。
一、核心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成立以实际用工为唯一标准,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
试用期本身就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不存在 “先试用、后签合同” 的合法情形。
二、劳动关系成立的 3 个认定条件(人社部官方标准)
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同时满足以下 3 点,劳动关系即成立:
1. 主体适格:用人单位是合法企业 / 组织,劳动者年满 16 周岁、具备劳动能力。
2. 管理与报酬:劳动者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接受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3. 业务组成: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未签合同的法律后果(试用期内)
1. 补签义务: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1 个月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 双倍工资:超过 1 个月未签,从第 2 个月起,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最长 11 个月)。
3. 试用期无效:只约定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直接按正式用工处理。
四、如何证明劳动关系(无合同时)
可凭以下材料举证(部分由单位举证):
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记录;
工作证、服务证、工牌;
入职登记表、报名表;
考勤记录、打卡记录;
同事证言、工作群记录、工作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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