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到以下三类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类法定调解组织
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一般由工会成员担任或全体职工推举,企业代表由用人单位指定;主任通常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人员担任。
2.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即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属公益性民间调解机构,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
3.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包括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综治中心等,负责辖区内劳动争议预防与调解。
补充说明
调解可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场记录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理由与时间。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自调解组织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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