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但不溯及既往:补缴前的费用全由单位承担;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1. 未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所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2. 单位补缴保费 + 滞纳金后:基金与单位按规定分担新发生的费用。
二、“新发生的费用”(人社部发〔2016〕29 号)
基金支付(补缴后):
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
统筹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
生活护理费、1–4 级伤残津贴
参保后解约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亡:参保后新发生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基金不支付(仍由单位承担):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补缴前已发生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三、结论
工伤时没参保:待遇由单位全包。
事后补缴:之前的单位付,之后的基金按规则付。
关键:先做工伤认定,再补缴,再按阶段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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